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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:
一、含义
民法规范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理和准则。
《民法通则》在第3条、第4条、第7条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。
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。
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破坏国家经济计划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。
二、特点
1.根本性。反映民事活动的本质特征、根本要求、核心价值、基本理念。
2.普遍性。贯穿民法整个领域,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。
3.抽象性。并非具体的法律规则,弹性、不确定性。高度抽象的表达。
4.补充性。填补法律空白。
三、平等原则
(一)含义
平等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人格独立、地位平等,也即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、没有上下级关系、没有强制服从关系,民事主体一方的意志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。
平等原则可谓是民法区别于刑法、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最为根本的一个方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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